基本釋義
紀律是戒尺,“四種形態”是刻度。“四種形態”貫穿著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理念和具體要求,蘊含著多數與少數、量變與質變、嚴管與厚愛、懲治與挽救等深刻的辯證法,為管黨治黨提供了標尺。依照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、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第七條,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條和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等規定,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是指:
第一種形態: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,及時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。
第二種形態: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,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。
第三種形態: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。
第四種形態: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。
“四種形態”彰顯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漸理念,體現紀嚴于法、紀在法前原則,貫徹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方針,落實寬嚴相濟、嚴管厚愛要求。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、干部,要做到執紀必嚴、違紀必究,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,給以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直至紀律處分。
黨員、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,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,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等,或者予以誡勉。
黨員、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,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,或者建議單處、并處停職檢查、調整職務、責令辭職、免職等處理。
黨員、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,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處分,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、開除公職、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。
黨員、干部嚴重違紀、涉嫌犯罪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,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、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,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提出與發展
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創造性提出并成功實踐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實現全面從嚴治黨重大理論、實踐和制度創新,并推動寫入黨章等黨內法規,內涵不斷豐富、效果不斷提升。
2016年10月,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,其中第七條規定,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,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。
2017年10月,黨的十九大把運用“四種形態”寫入黨章。
黨的二十大以來,中央紀委多次全會對準確運用“四種形態”作出部署。
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要求,要精準運用“四種形態”。“四種形態”適應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堅持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方針,充分體現對干部的嚴管厚愛。
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要求,要以規范運用“四種形態”為導向嚴格紀律執行。加強對運用“四種形態”情況的動態分析與監督檢查,及時發布典型案例,推動精準定性量紀執法。
相關規定
《黨章》第七章第四十條規定:堅持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執紀必嚴、違紀必究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漸,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,給以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直至紀律處分。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,黨紀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,嚴重違紀、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。
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第一章第七條規定: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,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、約談函詢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;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;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;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:深化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,及時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;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;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;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: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漸,綜合考慮錯誤性質、情節后果、主觀態度等因素,依規依紀依法、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:
(一)黨員、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,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,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等,或者予以誡勉。
(二)黨員、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,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,或者建議單處、并處停職檢查、調整職務、責令辭職、免職等處理。
(三)黨員、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,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處分,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、開除公職、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。
(四)黨員、干部嚴重違紀、涉嫌犯罪的,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,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,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、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,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來源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